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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登錄「斗六石榴班長和宮石雕獅座燭台」為本縣一般古物。

刊登日期:2015/9/15
發文日期:2015/9/15
發文字號:府文資二字第1047408515B號
主旨:公告登錄「斗六石榴班長和宮石雕獅座燭台」為本縣一般古物。
依據:依據: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65條暨《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及第7條規定辦理。
公告事項公告: 依據: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65條暨《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及第7條規定辦理。公告事項:
一、名稱:斗六石榴班長和宮石雕獅座燭台。
二、分類:生活及儀禮器物。
三、主要材質及特徵:本石雕獅座燭台共二件,為清同治10年長和宮廟宇改建完工後信徒陳鴉所捐贈,燭台造型小巧,獅座背上留有凹槽設計,側邊並刻有「同治拾年桂月吉置、弟子陳鴉答謝神恩」字樣。
四、登錄理由:
(一)石雕造型細緻特殊,為縣內少見之石獅造型燭台,具有相當工藝造詣。
(二)燭台留有年款,可做為長和宮興修沿革之有力佐證。
(三)製成歷史可溯自清同治年間,具相當之歷史淵源。
(四)與信仰發展有密切關係,具歷史意義及民俗信仰特色。
五、法令依據: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65條暨《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及第7條規定。
六、請所有權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本縣文化資產,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9條、《訴願法》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,向本府遞送(地址:640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: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起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遞遲誤,宜儘早送件,以維護權益。